但是,一个被如此引导的自我实际上是客观自我,它以非个人的方式把世界看作是一个包括某个托马斯·内格尔、他的行为以及其他事物的地方。客观自我与托马斯·内格尔的立场分开,它置身于这个世界之外来看待这个世界。它在这个世界中不存在任何立场。现在我们应该说,“它”选择,托马斯·内格尔和“它”的工具以及“它”的当事人尽全力来执行相关指示。或许这个人为了客观上最好的选择必须追求恶,因为非个人角度的最佳选择也可能涉及采取恶的手段来产生善的结果。不过,他只是依照命令行事罢了。
通过上面解析问题的方式,我们既看到了建立在当事人中立上的结果论伦理学的吸引力,又看到了与之相反的建立在当事人相关上的道义论伦理学的魅力。不带个人立场的客观看法吸收所有因素,并且提供了一个使所有选择者对什么应该发生持一致意见的选择立场。但是,我们每一个人不只是一个客观自我,而是一个有着特殊立场的特殊个体,我们在其中行动的世界也打上了我们立场的烙印,也就是说,我们的行动不只是根据一个与己无关的意志来选择和拒绝世界状态。因此我们的选择也就不纯粹是对世界状态的选择,而更是对行为的选择。也就是说,每个选择包含两种选择,从内在立场来看,对拧孩子的胳膊这种恶的追求显得更突出。引起疼痛是直接目的,而且从外在角度来看,你对善与恶作出权衡的事实无法掩盖引起疼痛是你行为的内在特征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