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此没有篇幅讨论那些胡话(因为你总是可以在那些非常聪明的哲学家那里看到极好的辩护),所以我设定你们承认有人性,这种人性在所有人那里都是相同的。我设定你们也承认人是一种拥有理智的存在,因此他对自己的行为是理解的,有能力为他自己决定追求的目的。另一方面,人拥有一种给予的、以被决定的方式构成的人性,人显然拥有与他的自然构成相适应的目的,这对所有人类说也是一样的,——举例来说,就像所有钢琴,无论属于哪一种具体类型或有哪些缺陷,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产生某些和谐的声音。如果它们不能产生这些声音,那么必须加以调试,或被当作无价值的东西加以抛弃。但由于人被赋予了理智并能决定他自己的目的,因此能否按照他的本性的必然需要调整他自己的目的取决于他自己。这就意味着,由于有人的本性,因此存在着一种秩序或意向,人的理性可以发现它,并且按照这种秩序行事,以便将自己调整得与人存在的必然目的相一致。不成文法,或自然法,无非就是这种东西。
古代伟大的哲学家知道人的本性来自上帝,不成文法来自永恒法,亦即创造性的智慧本身,基督教思想家对此甚至认识得更好些。这就是为什么自然法或不成文法的观念与一种天然的虔诚感相连,由安提戈涅表达出来的这种深刻的、神圣的敬畏使人无法忘怀。他们懂得,那些相信上帝的人对自然法的真正原则的信任比其他人更加坚定、更加不可动摇。不过,相信人性、相信人的存在的自由,本身足以令我们信服有一种不成文法,并且向我们保证道德领域中的自然法的真实程度就像物理领域中成长和开始衰老的法则一样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