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们考虑的都是直觉论者——理性的、感情的或知觉的直觉论者。根据他们的意见,我们有一种关于道德辨别的天赋知识,道德真理或是刻在我们心上,或是由一种优越的理性能力揭示,或是由我们直接在有关善恶的行为或动机的意识出现时的感觉或知觉。良心是一个最终的、本原的因素,也许除了揣想它是上帝植入人心中这一点之外,不需要做进一步解释。
6.经验论者
但是,另有一派伦理学家否认良心是天赋的,试图把它解释为一种后天获得的东西[48],一种经验的产物。我们没有任何专门的道德天赋,能够直觉地区别正当与否。我们的道德知识和所有别的知识一样,是依靠经验获得的。我们可以称这个观点的拥护者为经验论者。
(1)因此,霍布斯[49]说:“我们用‘良心’这个词通常表示的意思是科学或意见。因为当人们凭良心说这样一件事情是真的时候,他们是确实认为这件事已无可怀疑,否则就不会这样说了,所以,他们知道或者自以为知道这是真的。但是,当人们凭良心评述事物时,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掌握了他们所说事物的真理,他们所说的还只是一种意见(不但是有关某个事物的真理的意见,而且是有关他们对这个事物的知识的意见),这些命题是否具有真理性还是需要随后证明的事情。因此我把良心定义为:明显的意见(opinion of evidence)。”[50]又说:“我认为当一个人正仔细考虑是否他要做一件事时,他不是在做别的,而只是在考虑做不做是否对他更有利。”[51]“道德哲学不是别的,而只是人类交往和人类社会中有关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科学。善恶是表示我们的爱好和厌恶的名称,在不同气质、风俗和教义的人群中,善恶也是不同的。不同的人,不仅对于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的判断不同,而且对日常生活的行动,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意见也不相同。”[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