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面的几章中,我将偶尔多少会偏离这个“道德法典”概念。这意味着我经常使用“个人的道德法典”的含义只关系到上面所说的意动情感构成(conative-emotional components),即(1)和(2)。因而我将自由谈论一个人的信念——在这种意义上说,他的道德法典被证明是正确的,我将自由地谈论作为一个人道德法典表达的规范陈述。这在我正在使用的那种表达的背景意义上是明确的,我相信,没有人遇到双重用法的麻烦。有两种用法的理由是清楚的。我们将看到,为什么一种仅仅关系到意动情感构成的用法是重要的;但是同样也正确的是,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有正常的道德法典,除非他相信通过一种适当的方式,自己的意动情感态度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许不那么自然地说,只有当一个人有语言能力表达道德法典时,他才拥有它;如果一个人不想以任何“个人道德法典”定义把这个概念包括进来,我并不反对。我把它包括进来是因为它是一个事实,而且可以带来一个更整齐的结构。
上述的说明可能是不完善的,或许是因为在其他事情中,忽略了个人的理想。但是它具有成为正式概念的优势:在不涉及任何内容的前提下定义“道德法典”,因而这个概念能够为那些个人规范迥然不同的人们接受下来。事实上,似乎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们应当否定这种存在于所有文化——希腊、希伯来以及当代西方文化中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