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为礼要恰当,不搞繁文缛礼。孔子是主张“中庸”、认为“过犹不及”,在为礼上也是这样。为礼要恰当,有利于和谐,但并不是礼越多越繁越好。如果为礼过度,那就完全成了形式,反而是一种负担,令人生厌,没有实际意义。礼节过多,人们会感到太繁,觉得不自在;规矩太多,束缚了人的思想,不利于人的身心和谐;法律制度太多,“刑之以法,民免而无耻”。秦始皇时刑律繁杂,终致秦王朝存在几十年就灭亡了。法律的运用同样有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助于矛盾的化解。《学治臆说·法贵准情》中引用杭州行金玉府副总管罗世荣判的案例说明了这个道理:“有匠人程限稽违案具,吏引决。罗曰:‘吾闻其新娶,取责之,舅姑必以新妇不利、口舌之余不测击焉,姑置勿问。后或再犯,重加惩治可也。’此真仁人之言。”这就是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道理。
在运用礼时,要注意礼与仁、义、智、信、乐的关系。在孔子那里,礼与仁、义、智、信、乐是密切关联的。礼的根本是仁,礼是仁的外在形式,孔子说过:“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八佾篇》)“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颜渊篇》)。礼要恰当、适宜,也就是礼要以“义”为原则;无论是制礼还是为礼都要有智慧;为礼还要讲究信用、诚信,内心要诚敬;礼还与乐关系密切,礼很多情况下要通过音乐来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