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5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6] 范愉:《非诉讼程序教程》,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 徐静村、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法》,载《现代法学》,1999(6)。
[8] 多元化这一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多元论法学的创立,而多元论法学则发端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兴起的多元民主主义理论。“多元主义”这一概念的创始人是美国实用主义者威廉·詹姆斯(1842—191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元主义”一般被用来称谓“福利国家论”的主要政治内容——多元民主主义。受多元民主主义理论的影响,社会学法学阵营的一个分支——斯堪的那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派孕育了多元论法学这一概念。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丹麦法学家斯蒂格·乔根森(Stig Jogenson)的著作《法和社会》(1971),1982年乔根森写就了《多元论法学》,集中论述了多元论法学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