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下》又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说下》篇解释说:“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这是说,认为“一切话语都无是处”,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如果这句话是对的,那就证明,并非所有的话都是错的,至少这句话还是对的。如果确认这人的话不能成立,那么,以这句话为得当的人就错了。
《经下》篇又说:“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说在无以也。”这里指出,把知与不知看为一样,这是荒谬的,就在于这种说法没有根据。《经说下》解释说:“智,论之,非智无以也。”这是说,只要有知识,就有对它的议论,除非没有知识,就没有了议论的根据。
《经下》篇还说:“非诽者悖,说在弗非。”这是说,谴责批评是错误的,理由见“莫怪他人”释。《经说下》解释说:“诽非,己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这是说,谁谴责批评,这话首先就谴责了他自己。如果不能用这句话谴责自己,则意味着不能谴责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