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认为,被告人邓佳慧、蔡文星,犯罪动机是因“天价彩礼”,邓佳慧在过失致人死亡后,要求蔡文星合伙将被害人蔡勇军残杀。而蔡文星明知被害人是其生父,依旧听信于女友,手刃亲生父亲,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身上共有10处防御性刀伤,胸口3起致命伤,两人作案手段残忍。虽然被告人蔡文星辩护律师试图以从犯替其减轻处罚,但经控方分析认为,被告人蔡文星在残杀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数起防御性刀伤,以及一起致命伤,在其行为认定上,不属于从犯。两人更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二人处以死刑。
被告人蔡海峰,杀人动机是因被害人夫妇骗走其18万元存款。被告人蔡海峰自小父母双亡,信任被害人,却惨遭被骗。加上其无犯罪前科,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无期徒刑。”
她说完坐下。
季晋源明显不服,举手发言:“审判长,辩方认为,被告人蔡文星作案动机并不是因为天价彩礼。而是看到未婚妻与父亲打斗,一时失去判断,所以前去帮助未婚妻。从主观上,他无故意要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其二,被害人蔡勇军身上的那起由被告人蔡文星所捅的致命伤,也应该是缠斗过程中失手而为。其三,被告人蔡文星在案发后有自首认罪情节,就算其行为无法认定为从犯,也应该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方认为,死刑应该慎判。”